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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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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规定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是学校派往录取现场行使招生录取工作的代表。为了切实执行招生政策和法规,顺利完成招生任务,特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聘作如下规定:

1.选聘原则

(1)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是本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干部,工作责任心强,为人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2)具有健康的体魄,能够胜任工作。

(3)实行回避制度,凡具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4)对不遵守招生规定,不按招生程序工作,不能很好完成招生任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5)熟悉我校概况、院、系专业设置及各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

(6)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2.选聘程序

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招生任务和上一年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确定录取工作人员名单,报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审定后名单执行。

3.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在录取工作开始10天前交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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