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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事关国家优秀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涉及到千家万户,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完善招生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校招生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1.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熟悉招生政策、规定,严禁违纪、违规行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2.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编制、核对招生计划的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按规定时间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4.根据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制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文字精炼。

5.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十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实施“阳光工程”,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6.根据《新乡学院关于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者不予选聘,应实行回避。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7.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增减招生人数,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对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招生计划的调整在招生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一调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问题。预留计划只能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8.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录取工作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要认真审阅考生档案,细致准确地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严把录取关、质量关。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规录取等徇私舞弊行为。

9.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在招生录取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录取工作情况,不得在录取场所内约见考生及亲属。在录取工作中,因违反招生纪律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借招生之机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考生及亲属的宴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1.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接受招生委员会监督。

12.招生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

13.全校教职工要关心、支持招生工作。招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做好招生工作需要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自觉维护招生纪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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