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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校长是全校招生、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副校长是全校招生、录取工作主管责任人,对全校招生、录取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

纪委书记是全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承担监管和协调责任。

2.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

新乡学院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纪检室。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为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全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

3.对违反学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5.对在学校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学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6.学校纪检监察处要积极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7.学校纪检委监察处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因违反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校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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