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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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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1.录取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不得迟到。擅自不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认真学习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实施办法。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严防徇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3.严格遵守录取纪律,按时上下班,录取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离开录取现场。

4.工作现场一律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保持录取现场秩序。

5.录取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严禁干扰录取现场工作。

6.录取工作期间,录取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负责人的安排,严格按照指定的操作步骤进行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招生现场负责人请示汇报,共同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7.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的工作损失,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8.根据教育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学校可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

(2)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3)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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