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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工作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各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新乡学院章程》中规定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招生工作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规范招生工作行为,加大招生宣传力度,提高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平稳、有序、规范开展,努力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真正做到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招生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与就业处、纪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我校对全日制普通高考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主要职责:

(一)纪委: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做好信访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及突发舆论事件的应对工作,客观准确宣传报道招生录取情况。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与维护,为招生录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后勤管理处:保障招生录取期间的安全正常用电。

(四)各学院:做好录取期间考生及家长的接待、咨询工作,同时做好本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各省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招生章程。

(三)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章程规定。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七)做好招生录取期间信访接待、信访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纠错处置、违规处理等工作。

(八)印制相关招生宣传等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落实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招生信息,答复考生和家长咨询。

(十)做好年度招生录取情况总结和分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与就业处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新乡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河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下达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深化“招生-就业-人才培养”联动机制,根据《新乡学院招生计划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考虑学校规划、办学定位、社会需求、生源状况和就业等情况,结合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及招生工作总结分析,科学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河南教育厅和各省招生政策,协商各省年度招生总计划,并依据核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公布。

第九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标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河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需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同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开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

第四章 宣传与咨询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宣传工作。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招生简章的拟定和招生宣传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印制。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对本学院的招生专业进行宣传,但所有宣传内容和材料要确保真实,并与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的宣传材料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形式。为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可利用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组织宣传工作人员等多种有效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扩大招生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咨询和接待工作。负责选派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协调能力强的教师和学生,作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人员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有效解答提问,答疑解惑;有效宣传学校和办学优势、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制定《新乡学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招生章程主要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原则、学费标准、学历证书、联系方式等。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当年《新乡学院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和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接受新乡学院招生委员会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调整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下载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电子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认真阅档,根据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我校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与拟退档考生名单,并提交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十公开”( 即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六不准”(即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三十个不得”的规定和禁令,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聘。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者不予选聘,应实行回避。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四)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录取场所。

第十八条  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自觉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政字〔2019〕37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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